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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交件标准 | |
申领:适用于现有企业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新建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注销后完成整改要求后再次申领排污证等情形 | |||
1 | 国家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 1.必交;2.该申请表必须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 | |
2 | 自行监测方案 | 1.必交;2原件核对 | |
3 | 承诺书 | 1.必交;2.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 |
4 | 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试行) | 必交 | |
5 |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信用代码证 | 1.必交;2.原件核对。 | |
6 | 排污口规范化情况说明 | 必交 | |
7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或排污评估报告 | 1.必交;2.原件核对。 | |
8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环保备案登记证明文件(环保备案的函/环保备案登记表/环保备案登记意见的函) | 1.必交;2.原件核对。 | |
9 | 排污权交易资料 | 1.选交;2.涉及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必交;3.原件核对 | |
10 | 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 1.选交;2.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必交。 | |
11 |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委托书 | 1.选交;2.委托办理必交。 | |
延续:适用于正常营运期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提出延续申请的情形 | |||
1 | 国家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 1.必交;2.该申请表必须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 | |
2 | 承诺书 | 1.必交;2.有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 |
3 | 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试行) | 必交 | |
4 | 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 1.必交;2.核发机关作出延续决定并换发排污许可证同时收回原件。 | |
5 |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1.必交;2.原件核对。 | |
6 |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委托书 | 1.选交;2.委托办理必交 | |
变更:适用于已核发许可证且处于有效期的排污单位,因企业自身或国家法规政策调整,造成许可事项(因技改、扩建)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排污许可证信息的情形 | |||
1 | 国家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 1.必交;2.该申请表必须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 | |
2 | 承诺书 | 1.必交;2.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 |
3 | 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试行) | 必交 | |
4 | 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 1.必交;2.核发机关作出变更决定并换发排污许可证同时收回原件。 | |
5 |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1.必交;2.原件核对。 | |
6 | 排污口规范化情况说明 | 1.选交;2.涉及排污口变更的,必交;3.原件核对。 | |
7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或排污评估报告 | 1.选交;2.变更事项涉及重新环评(含改、扩建项目)的,必交;3.原件核对。 | |
8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发办〔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环保备案登记证明文件(环保备案的函/环保备案登记表/环保备案登记意见的函) | 1.选交;2.变更事项涉及重新环评(含改、扩建项目)的,必交;3.原件核对。 | |
9 | 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核定与分配审批确认表或排污权交易资料 | 1.选交;2.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污总量发生变化的,或者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必交;3.原件核对 | |
10 | 污染治理设施设计方案 | 1.选交;2.涉及污染治理设施变更的,必交;3.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 |
11 | 单位名称或单位法人代表变更备案资料 | 1.选交;2.涉及单位名称或单位法人代表变更的,必交;3.原件核对 | |
12 |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委托书 | 1.选交;2.委托办理必交 | |
遗失补办:适用于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情形 | |||
1 | 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 1.选交;2.适用于国家排污许可证发生损毁的情形,申请单位提交材料包括序号1、2、4。 | |
2 |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1.必交;2.原件核对。 | |
3 | 排污许可证遗失声明 | 1.选交;2.适用于国家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的情形,申请单位提交材料包括序号2-4。 | |
4 |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委托书 | 1.选交;2.委托办理必交 | |
备注:1.若申请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提交相关必交材料,需根据环保部门意见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2.是否需提交上述“选交”资料,排污单位应根据项目环评批复、排污评估报告、验收意见等实际现状进行判断。 3.排污口规范化情况说明样板可在南海一点通环境保护局板块下载,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填写参照模板填写。 |